一、總則
1.為推進學校人才培養發展戰略,深化校際交流與合作,實現校際間優勢互補和教學資源共享,規范我校與國內高校之間交換生的管理,明確相關部門職責,特制定本細則。
2.本細則所指交換生是指根據相關大學園區/校際合作協議,在我校與國內高校之間交流訪學的全日制本科學生,包括我校派出的交換生和我校接收的其他高校來訪交換生(以下分別簡稱“派出交換生”和“來訪交換生”)。
二、組織機構及職能
1.國內高校交換生工作由教務處總體協調,二級學院、學生處、財務處、圖書館、后勤處和信息技術中心等各單位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2.教務處負責處理校際教學合作事務,拓展與國內高校的教學合作事宜,建立教學合作協調機制,安排落實交換學生的教學與管理等工作。
3.學生處負責交換生的綜合素質評價、獎懲、學生管理和宿舍安排等工作;財務處負責交換生的費用結算、校際教育教學經費收支等工作;后勤處負責交換生的餐飲、醫療保障服務等工作;圖書館負責提供開通圖書資源的借閱與閱覽室服務等工作;信息技術中心負責交換生一卡通、校園網賬戶、網絡教學平臺的開通。
4.二級學院負責派出交換生的選拔、課程和成績認定以及學習、生活情況跟蹤等,同時做好來訪交換生的選課指導、學習與日常生活管理等工作。
三、派出交換生的選拔
1.遵循信息公開、自愿報名、擇優選拔的原則,教務處按照校際交流計劃開展派出交換生選拔工作。
2.交換生選拔的基本條件:
(1)品行端正,遵紀守法,無違規違紀記錄;
(2)成績優良,原則上無不合格課程,且平均學分績點在3.0(含)以上;
(3)身心健康,溝通交流能力強,能夠適應其他高校的學習生活;
(4)非中外合作辦學、非全英語實驗班學生;
(5)符合交流高校規定的條件與要求。
3.選派程序
(1)教務處發布選派交換生計劃,學院組織學生報名。學生交流學習時間一般為一學期或一學年。
(2)學院根據“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對報名學生按專業匹配、學習成績及綜合表現進行排序,擇優確定名單報教務處。
(3)教務處對學院報送的學生名單進行匯總,按照成績績點從高到低排序,提出派出交換生推薦名單并報教學例會審議。
(4)根據教學例會審議結果,教務處將派出交換生人員名單通知校內相關職能部門和二級學院以及接收高校教務處。
1.學生訪學期間,仍保留我校學籍,根據合作協議享有接收高校學生同等待遇。
2.在到接收高校學習前,交換生須向學校提交本人及家長簽字的《交換生告知書》,其內容包含有關人身安全及遵章守紀等方面的承諾。
3.交換生必須遵守接收高校的校紀校規,養成良好作風。對違紀違規的交換生,接收高校將違紀違規情況以及處理意見通報我校,我校做出相應處理并反饋給接收高校。如有嚴重違紀行為,接收高校有權取消交換生的交流學習資格。涉及人身安全、違法等重大問題,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處理。
4.交換生在訪學前,須在專業主任指導下做好訪學期間的課程修讀計劃,原則上要求每學期至少修滿與我校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相對應的學分數。若我校開設的課程與接收高校差距較大,無法進行學分互認的,學生訪學返校后需選課修讀。
5.訪學期間,交換生應按要求完成在交流高校的學習任務,原則上不能中途放棄。訪學期間因客觀原因無法繼續學習者,可向接收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雙方學校教務處批準后,返回我校繼續學習。
6.交換生要定期向派出學院匯報思想、學習和生活情況,學生所在學院也要指派專人與學生保持聯系,及時給予指導與幫助。
7.交換生訪學課程的學分和成績認定:
(1)學生應參照我校的“專業培養方案”和“教學計劃”選擇在接收高校擬修讀的課程,填寫《派出交換生國內高校修讀課程申請表》報學院和教務處備案。
(2)學生在接收高校實際修讀課程與擬讀課程不一致的,須及時向所在派出學院匯報,由派出學院決定所修讀課程是否可以認定學分;
(3)學生返回我校后,憑接收高校教務處出具的課程學習成績單,填寫《派出交換生成績及學分認定申請表》報二級學院和教務處審批,經認定后錄入教學教務管理系統。輔修課程學分的認定參照以上原則。
(4)學生在訪學期間應關注我校的選課/選教材安排,以便做好返校之后的課程修讀工作。
8.交換生的黨、團員組織關系保留在我校,可參加接收高校的黨團組織活動。
9.交換生訪學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我校的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10.學生訪學前可選擇辦理退宿手續,退宿后不再向學校繳納住宿費。
11.派出交換生訪學期間,住宿費、教材費等費用按照接收高校的相關標準向接收高校繳納;學費根據校際合作協議中的具體規定繳納;火車票優惠卡優惠線路不變,兩校間、家校間往返交通費用由學生自行承擔。
12.學生訪學結束后,應及時返校報到并向學生社區管理辦公室辦理住宿手續。逾期不歸者,按《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全日制本科生學分制學籍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五、來訪交換生的接收、培養與管理
1.教務處根據校際交流計劃,向二級學院征求意見后,制定我校接收交換生的方案,并將所接收的來訪交換生報相關二級學院、學生處、信息技術中心、圖書館、后勤處和財務處等相關部門備案。
2.來訪交換生的派出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向我校撥付的教育教學經費補貼,分配給相關職能部門和二級學院使用。
3.來訪交換生的學籍保留在派出高校,根據合作協議享有我校學生同等待遇。
4.來訪交換生必須遵守我校的校紀校規,養成良好作風。對違紀違規的交換生,我校將違紀違規情況以及處理意見通報派出高校。如有嚴重違紀行為,我校有權取消交換生的交流學習資格。涉及人身安全、違法等重大問題,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處理。
5.來訪交換生訪學期間,住宿費、教材費等費用按照我校標準向我校繳納;學費根據校際合作協議中的具體規定繳納;火車票優惠卡優惠線路不變,兩校間、家校間往返交通費用由學生自行承擔。
6.來訪交換生持《上海對外經貿大學交換生入學須知》和有效證件按期來我校報到,教務處指定聯絡人負責協調學生入校后的相關工作,協助辦理繳費、住宿、校園一卡通等手續。
7.來訪交換生完成入學手續后方可選課。教務處負責學生選課,二級學院指定專業教師對學生進行學業指導與幫助。
8.來訪交換生編入我校對應的專業班級參加教學和學生活動,接收學生的二級學院負責日常學習、生活管理和考核鑒定工作。
9.來訪交換生的黨、團員組織關系保留在派出高校,二級學院負責組織來訪交換生參加我校的黨團組織活動。
10.來訪學生訪學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其派出高校的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11.來訪學生因客觀原因無法繼續學習者,可向我校提出書面申請,經雙方學校教務處批準后,返回其派出高校學習。
12.訪學結束后,來訪交換生須到我校教務處領取《辦理離校手續流轉單》,辦理退宿、關閉借閱權限、離校等手續。教務處為學生出具課程、學分和成績證明,并將成績單統一寄送交流高校教務處。
六、附則
1.本實施細則經本科教學指導委員會討論通過,并報校長辦公會議批準,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2.本實施細則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