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教學秩序,保障學生學習權利和義務,規范學籍管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法律、規章的規定,結合本校實施學分制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校教學管理部門對本校全日制本科學生的學籍管理。
第三條 全日制本科生的學籍主管部門為教務處。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入學與注冊
第六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須按期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須以書面形式向學校招生辦公室請假。請假時間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七條 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八條 新生因患病、出國留學或創業的原因,無法到校學習的,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僅限一學年。新生因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無法到校學習的,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后,辦理恢復入學資格手續,編入大學一年級學習。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 學生入學后的三個月為入學復查期,學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將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八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十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由本人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必須履行暫緩注冊手續,否則以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記錄。暫緩注冊時間不得超過兩周。
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注冊時不能繳清費用的,按《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經認定后,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并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四章 學制與學習年限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學生取得所選課程的總學分衡量學生的學習總量,以學生在規定學習年限內取得規定學分作為畢業的標準。
(一)本科學制為四年,最長學習年限為六年。提前修滿規定學分的學生,可以提前畢業(只限提前一學年);未能在四年內修滿規定學分的學生,可以延長學習年限至六年。
(二)專科起點本科(專升本)學制為二年,最長學習年限為三年。學生插入被錄取本科專業三年級就讀,提前修滿規定學分的學生,可以安排實習,不能提前畢業;未能在二年內修滿規定學分的學生,可以延長學習年限至三年。
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其服役時間不計入學習年限。
第十二條 擬提前畢業的學生,須在第四學期第十七周以前提出書面申請并已修完專業培養方案與教學計劃規定的前四學期全部課程,獲得相應的學分,且學分績點達到3.5或3.5以上。已修滿規定學分具有畢業資格的本科學生,須在第六學期辦理提前畢業手續,并按學校規定付訖學費。
第十三條 學生因休學、留級或留校重新學習而不能在標準學制期滿時畢業的,可以申請延長學習年限。延長學習年限包括休學、留級和標準學制期滿后留校重新學習的時間。
(一)因休學和留級而延長學習年限的,學生無需辦理延長學習年限手續,由教務處編入低一年級繼續學習,學生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
(二)因重新學習而需延長學習年限的,由學生本人在學校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經教務處批準后注冊、選課并按學校規定繳費。逾期不辦理者,按結業處理。
第五章 請假與考勤
第十四條 學校對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實行考勤。
學生應當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無故缺席的,視其情節輕重,按《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 學生因故不能到校上課或參加各種教育教學環節活動,須事先辦理書面請假手續并獲得批準。
(一)填寫請假單,并附有關證明。
(二)請假七天以內(含七天),由所在學院審批。請假七天以上,由所在學院審核同意后報教務處批準。
(三)請假超過六周(含六周)者,按休學處理。
第六章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六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學計劃規定課程的考核,取得相應的成績、績點和學分。
學生所選課程的考核成績、績點和取得的學分,由教學部門負責載入學生成績冊,歸入本人學籍檔案。
第十七條 學校嚴格做好學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管理工作,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補考、重新學習獲得的成績,予以標注。
第十八條 課程考核按總評成績記入本人學籍檔案。總評成績由平時成績和期末考核成績兩部分組成,平時成績包括課堂出勤、平時作業、平時測驗、期中考試等。課程考核的具體評分方法由任課教師在教學方案中明確規定。
期末考試成績低于50分的,該門課程總評成績為不及格,按期末考試成績計。
課程總評成績以60分為及格標準,總評成績及格后才能取得課程學分。
第十九條 學生一學期某門課程缺課時數達到三分之一的,取消參加該門課程考核資格,并不能申請緩考、補考,應當重新學習該課程。
第二十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課程成績采用百分制評定。
第二十一條 學生的學習質量采用學分績點制進行衡量,平均學分績點是學生繼續學業、授予學位、修讀輔修專業、評優、提前畢業和擇業等的基本依據。課程成績與績點的換算方式見表1。
表1 課程成績與績點換算表
百分制成績 | 等級制 | 績點 |
90—100 | A | 4.0 |
85—89 | A- | 3.7 |
82—84 | B+ | 3.3 |
78—81 | B | 3.0 |
75—77 | B- | 2.7 |
72—74 | C+ | 2.3 |
68—71 | C | 2.0 |
64—67 | C- | 1.7 |
60—63 | D | 1.0 |
60以下 | F | 0 |

平均學分績點以學生所修全部課程的學分(包含每次重新學習課程的學分),按學期、學年、學制分別計算。平均學分績點保留到小數點后一位。
第二十二條 課程考核成績不及格,可于下學期開學前參加一次補考(缺課達到三分之一、留級、考試違紀、作弊者除外)。通過補考者成績以60分計,補考不及格者應當重新學習。選修課不安排補考。
第二十三條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試,學生須事先申請緩考,經所在學院審核和教務處批準后,緩考成績的評定和記載與正常考試成績相同。選修課不安排緩考。
緩考不及格者不再補考,應當重新學習。
第二十四條 學生考試違紀、考試作弊或嚴重考試作弊的,根據《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學生考試規定》和《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規定》處理,并取消該課程的考試成績,總評成績以零分計。
第二十五條 專科起點本科學生應當取得主修專業教學計劃規定必修課程(三、四年級)的學分和規定選修課程(四年)學分的二分之一。
專科起點本科學生,原則上不再修讀所就讀專業一、二年級的課程。因特殊情況必須修讀的,由所在學院提出,報教務處核準后,安排修讀。
第二十六條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學校認定,予以承認。
第七章 重新學習
第二十七條 學生修讀教學計劃規定課程后,未取得相應的學分,應當重新學習;學生對已取得學分的課程,可以申請重新學習。
第二十八條 有下述情況之一發生,學生應當重新學習:
(一)必修課程經補考后仍不及格的;
(二)必修課程緩考不及格的;
(三)缺課達到三分之一的;
(四)考試違紀、作弊,課程總評成績以零分計的(開除學籍除外);
(五)其它需要重新學習的。
第二十九條 重新學習課程的學生應當參加該課程的課堂教學和考核,重新學習課程總評成績的構成同第十八條規定。
第三十條 學生重新學習時,按學校規定標準繳費。
第三十一條 中外合作專業外方引進課程的重新學習,按照合作辦學雙方議定的辦法執行。
第八章 免修、免聽與輔修
第三十二條 學生通過自學已達到有關課程的教學要求,且上一學期課程考核平均學分績點達到4.0的學生可以申請免修課程1門。
(一)申請免修的學生,應在相關課程開課前一學期的第十四周前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自學材料,經所在學院和課程開設教學部門審核,教務處批準后,由課程開設部門安排其免修考核。考核成績在80分(含80分)以上者,準予免修,其課程學分和成績、績點按實記載。
(二)重新學習課程不得申請免修。
(三)思想政治理論課、體育課、講座和創新創業實踐教育課不得申請免修。個別因身體異常或傷、殘、病而難以參加正常體育課的學生,可申請參加保健體育課。
第三十三條 學生有下述情況之一,可以申請免聽:
(一)上一學期課程考核平均學分績點在3.0(含3.0)以上的,本學期可以申請免聽1門課程;
(二)專科起點本科學生在專科學習期間已修課程的名稱與就讀專業教學計劃中應修課程的名稱相同,已修學分大于或等于應修學分,可以申請免聽。
第三十四條 申請免聽的學生須在開學后三周內向所在學院提出,經所在學院和課程任課教師審核,報教務處批準后,準予免聽。
免聽課程總評成績的構成同第十八條規定。
第三十五條 自二年級起,學有余力的學生可根據有關規定申請修讀輔修專業。
第三十六條 由學校批準的交流學生在境外其他大學修讀的課程成績和學分,根據《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國際交流生管理辦法》執行。
第九章 升級與留級
第三十七條 學生修完一學年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經考核成績合格,準予升級。
第三十八條 學生一學年不及格課程學分累計達到該學年所選學分二分之一,予以留級。

每學年第一學期考核成績按補考后的成績計算課程學分,學生在補考后不及格課程的學分達到第一學期所選學分二分之一,教務處將對其發出書面留級警示;
第二學期課程考核結束后,學生在當學年不及格課程的學分累計達到留級標準,直接予以留級,不予補考。
第三十九條 留級的學生編入本專業低一年級學習。
第十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四十條 學生在學習期間可申請轉專業,按照《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學生轉專業實施細則》具體執行。
第四十一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本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四十二條 學生有下述情況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第四十三條 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
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第十一章 休學與復學
第四十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因病或因事可申請休學,須經所在學院審核,教務處批準,可以休學。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離校手續,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休學學生患病,其醫療費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 學生有下述情況之一,應予休學:
(一)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因病必須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一學期請假超過六周(含六周)的;
(三)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
第四十六條 休學期一般以學期為單位,累計不得超過四學期(專科起點本科學生為兩學期)。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學生學籍,休學期計入學習年限。
第四十七條 休學的學生,應在期滿前通過所在學院向學校申請復學。
(一)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須附學校指定醫院證明,并接受校醫務室的健康復查。健康復查不合格者或偽造診斷證明者,不得復學。
(二)因其他原因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須提供必要的證明。
(三)休學超過一學年(含一學年)的學生復學時編入低一年級學習。
(四)申請復學須經所在學院審核,教務處批準,復學時間僅限每學期開學初。學生復學后由所在學院安排班級,由教務處安排選課。
(五)在休學期滿前未辦理復學手續的學生,取消其學籍,按退學處理。
第四十八條 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申請保留學籍至退役后2年。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
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十二章 退學
第四十九條 學生有下述情況之一,應予退學: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六)本科生留級累計超過兩次的(專科起點本科超過一次的);
(七)休學累計超過四個學期的(專科起點本科超過兩個學期的);
(八)有關文件規定的其他必須退學的。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
第五十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所在學院提出書面報告,經教務處審核后報校長辦公會議審批決定。
第五十一條 退學的學生,按學校規定在一周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五十二條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學生對退學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退學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五十三條 退學決定書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十三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五十四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完成教學計劃規定學分和規定課程,成績合格,且符合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的合格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五十五條 符合畢業條件且符合學校學士學位授予規定的本科、專科起點本科生,授予學士學位 。
第五十六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學計劃規定內容,但未達到畢業要求的,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學生結業后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滿教學計劃規定的學分和課程,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換發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士學位授予規定的,授予學士學位。合格后頒發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畢業時間、獲得學位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五十七條 對退學的學生,學校發給肄業證書。開除學籍的學生,發給學習證明。
第五十八條 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有關規定可具體參照《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學歷證書與學位證書管理辦法》。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港澳臺僑本科學生,外國本科留學生的學籍管理除另有規定外,遵照本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由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討論,提出處理意見,報請校長辦公會議批準后執行。由此形成的處理原則作為本規定的補充部分。
第六十一條 本規定經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討論通過,并報校長辦公會議批準,自2021年10月起施行。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2021年7月第十九次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