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對經過審核符合《條例》《辦法》及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本科各專業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
第二條 學位按本校各學科分別授予:經濟學、法學、文學、理學、管理學。
第三條 學士學位的授予,必須由畢業生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學院初審和教務處復審后,提請校學位委員會審查通過,由學校授予相應學位。
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科畢業生,畢業時不授予學士學位。
⒈政治上有明顯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和行動,經說服教育仍堅持不改者;
⒉修滿教學計劃規定課程學分,但平均績點未達到1.5及以上者;
⒊全國大學英語六級考試成績未達到426分者(英語、商務英語專業學生未能通過全國英語專業四級考試者,法語、日語專業學生未能通過全國法語、日語專業四級考試者);
⒋受到記過及以上處分并未解除處分者。
第五條 標準學制內英語、商務英語專業學生未能通過全國英語專業四級考試者,法語、日語專業學生未能通過全國法語專業四級、日語專業四級考試者,若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通過對應語種的專業四級或專業八級考試,可申請學士學位。
第六條 標準學制內全國大學英語六級考試成績未達標者(除英語、商務英語、法語、日語等專業以外的學生),若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英語水平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可申請學士學位:
⒈全國大學英語六級考試成績達到426分;
⒉學校英語水平測試(只能參加一次)成績達到426分。
第七條 受到記過及以上處分的學生,處分解除后允許申請學位。
第八條 學士學位授予的具體工作由教務處負責辦理。
第九條 本實施細則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通過,并報校長辦公會議批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2017年6月第十一次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