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41號令)第三章第七節的要求,為規范管理我校全日制本科學生學歷證書(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學位證書的頒發,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第二條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校進行審查后,報請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審批。
第三條普通全日制本科學生在校學習結束時,各學院及教務處應對學生的畢業資格、授予學位資格進行審核,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批準后方可頒發相應證書。
第四條普通全日制本科學生的學歷、學位證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獲得者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照片(騎縫加蓋學校鋼印)。
(二)就讀的專業名稱。
(三)學校名稱及公章、校長(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簽名章。
(四)證書編號。
(五)發證日期。
第五條畢業典禮時,學校將頒發普通全日制本科學生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此外,對于延遲畢業的學生,教務處根據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授權,將于每學期期末考試成績公布后及學期初補緩考成績公布后,再次審核學生的畢業資格、授予學位資格,對符合條件的學生頒發證書。
第六條學生須辦理完離校手續后方可領取證書。
第七條學校按相關規定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及報送學位授予信息。
第八條普通全日制本科學生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制作、保管工作由教務處負責,證書的發放工作由各學院負責。學生未領取的證書,各學院應及時返還教務處保管。證書領取時必須簽收,簽收單應妥善保管。
第九條學生應妥善保管學歷和學位證書,如不慎遺失,不能補發,確需證明學歷、學位的,可由本人提交書面申請,經教務處核查學歷、學位檔案后補發相應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將予以取消其學籍,不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將予以注銷并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宣布無效。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學校本科教學指導委員會討論通過,并報校長辦公會議批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2017年6月制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