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佩戴《監考證》上崗。
二、提前十五分鐘進入考場,認真做好考前準備和考場清理(清退考場內所有學生以及桌面和桌內的所有物品)。
三、清場完畢后,允許學生入場,并間隔按直線就坐。座位整好前,不得開始考試。
四、在開考前提醒學生對照本人所學課程的選課序號、教師姓名和學號,避免走錯教室和考錯場次。
五、不準學生攜帶書籍、筆記本、筆袋、筆盒、眼鏡盒、通訊工具、書包等物品以及好譯通、文曲星等帶有記憶功能的多功能計算器參加考試,物品集中放在講臺或其他指定處,否則按《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學生考試規定》相關規定處理。
六、考前五分鐘宣講考試紀律,并核對《學生證》或者《校園一卡通》與學生是否相符,不帶上述證件的學生不得參加考試。
七、分發試卷時,如有A、B卷應交替發放。
八、在考試過程中監考位置應前后錯開,監考人員應嚴格監考,關閉攜帶的通訊工具,不得閱讀、閑談或做其他與監考無關的事,不得離開考場。
九、未經監考人員允許,學生不得互相借用文具及考試相關用品。
十、考試開始后,要求學生不得中途離開考場,離場視為考試結束。考試結束前十分鐘,已完成考試的學生,應將已完成的試卷面朝下置于桌面,等考試結束時統一收卷清點完畢,才允許學生退場。
十一、考試不能拖堂,必須按時收卷,并檢查清點,確保試卷無缺。
十二、考試期間一旦發現學生有任何違反《學生考試規定》的行為,應按以下程序處理:
⒈當即固定證據(如學生攜帶的材料、手機等電子設備),必要時應拍攝照片,并要求學生在證據上簽字(如違紀、作弊證據上無法簽字的,監考人員可在《考場記錄》上寫明情形并要求學生簽字),隨即宣布停止學生考試,要求學生離開考場。
⒉監考人員須在《考場記錄》上寫明學生違紀、作弊情形,并由兩名以上監考人員(巡考人員)簽字確認。
⒊考試結束后,監考人員應立即向學院或教務處匯報學生違紀、作弊情況,同時將考場記錄和違紀、作弊證據交學院或教務處處理。
十三、認真填寫《考場記錄》,做好學生簽到工作,在考試結束后將《考場記錄》和《考試簽到表》送教務處,并簽字確認。
十四、監考教師如違反上述規定,作通報以上處理。
十五、本規定經學校本科教學指導委員會討論通過,并報校長辦公會議批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六、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2017年6月第十二次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