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視界】2022年第10期
《論公司臨近破產時的董事義務及問責制——基于公司法與破產法交錯視角的思考》,載于《當代法學》2022年第6期


作者:解正山 法學院民商經濟法學系教授
【成果介紹】
摘要:當公司臨近破產或破產不可避免時,公司利益中心將由股東轉向債權人,后者成為公司風險的真正承擔者。這意味著董事信義義務發生轉化。在此情形下,他們行使權力、履行義務時還應考慮債權人利益。這有助于約束董事機會主義行為、保護債權人。作為立法回應,以德國為代表的歐陸法多要求董事采取合理措施避免破產或當破產不可避免時及時申請破產,而以英國為代表的英美法則向董事課以不當交易防止義務,且多數立法規定債權人可在董事違反義務時行使間接追索權。比較而言,我國現行法關于董事義務的規范僅在極有限情形下可用于債權人向董事問責。因此,在公司法與破產法共同修改背景下,應考慮就兩法交錯區域——臨近破產公司董事義務及問責制進行協調立法,并主要由破產法具體規定,包括向董事課以類似于歐陸法上的積極作為義務以及怠于履行義務時的侵權責任等。
關鍵詞:臨近破產;董事義務;避免破產;破產申請;債權人保護
【作者簡介】
解正山,法學博士,碩士生導師。本科畢業于安徽工程大學,后就讀于復旦大學法學院,先后取得碩士學位、博士學位,華東政法大學博士后研究人員。目前擔任上海市法學會破產法研究會理事、中國法學會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上海交通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研究員(兼職)、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講堂”特聘教研員。主要研究領域為民商法學,在法學類CSSCI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出版三本專著,并主持完成教育部哲社、上海市哲社等多項課題。
